【南北汽车网】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总部发布了《关于调整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》,具体内容如下:

海关总署:

为了引导合理消费,调整收入分配,促进节能减排,经国务院批准,对汽车进口消费税进行了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对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、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、非居民永久居民、政府间协定等自用进口的应税(消费税),以及完税价格在1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豪华汽车消费税,按照生产(进口)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(10%)之和计算,由海关征收。具体税目见附件。

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
同时,发布了《关于超豪华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详情如下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了引导合理消费,促进节能减排,经国务院批准,对超豪华汽车征收消费税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是在车税项下增加了超豪车子项。征收范围为零售价130万元(不含增值税)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车,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轿车。对于超豪华轿车,在生产(进口)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,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,税率为10%。

二、向消费者销售超豪车的单位和个人,是超豪车零售的纳税人。

三、超豪华汽车零售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

应纳税额=零售额(不含增值税,下同)&倍;零售环节税率

对于国内汽车厂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轿车,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之和计算消费税税率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应纳税额=销售额&倍;(生产环节税率+零售环节税率)

四、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。11月30日前(含)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货的超豪华汽车,纳税人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,于12月1日(含)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按照备案规定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,不备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的,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。

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

2016年11月30日

标题:(进口)财政部:对130万以上小汽车加10%消费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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